合同履行包括下列方面:履行合同的标准,即全面、正确地履行;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即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和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的一系列准备行为;以及合同履行的原则,即诚信原则。
一、合同解除的该如何补救
解除合同的补救办法如下: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解除合同的事实。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有什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违约时,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一方面有利于双方及时全面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使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更加明确。这对于标的数量大、履行期长的合同尤为重要。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或者当事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而不属于协议终止,在法定终止的情况下,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及时向对方表达终止合同的意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意图,并对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提出积极的解决建议,通过友好协商获得对方的同情和理解,最终达成终止合同的协议,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避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
3、当发生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等法定终止合同时,主张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意思,并在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合同。同时,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应注意取得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据和合理催告的证据。
4、单方面有权终止合同的,收到终止通知的对方有异议,认为对方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只有违约,才有责任承担,所谓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但违约责任中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狭义的合同履行义务,不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是后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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