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7条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法律定义使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适合大型建筑和复杂的工程。
(2)由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招标协商,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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