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证明人承担哪些责任
1、证明人只是证明这件事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在签字时应当注意签在证明人一栏不可签在保证人或担保人一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注明见证人一栏,而对方需要签字,记得在签字前加上前缀证明人字样。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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