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均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受送达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同住成年家属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作为邮寄送达的签收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政机关通过快递方式邮寄送达相关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有相关人员签名,且快递从业人员在送达回执上注明该签名人员为受送达人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除受送达人确有证据证实该签名为快递人员伪造的情况外,我们应该认定该送达回执是合法有效的
二、邮寄送达有哪些问题
1、邮寄送达效率不高。
笔者所在的区域,送达人外出打工家中无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律文书虽然经过邮递,送达文书也已签收,但投递人员往往对法院的业务要求不是那么专业化,往往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地的收发室、警卫室、村委会办公室,送达证上大多都是由这些单位及村委会的值班人员签收的。由于一些部门警卫室,收发室,村委会值班人员责任心疏忽,使法院的送达文书如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能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特别是农村农忙季节这种现象极为突出,因此,开庭缺席、错过上诉期的现象时有发生。
2、送达回执联上的填写不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很少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由于法院在直接送达时亦无权强制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提供身份证明,因此,规定邮递人员在邮寄送达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号码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代收人因此拒绝接收,邮件被退回。另外,代收人签收时也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指定的人所收,无法在邮件回执上体现出来,还需法院进一步查明。
3、在改退批条上的填写不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然而不少投递员则未按该规定操作,而是在一次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就将邮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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