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可以作为证据复制,但司法机关应当核实相关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不能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光盘加工复制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节目名称:母盘刻字号: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节目光盘的加工复制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签定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图像压缩制作母盘复制切割包装保存母盘、菲林发货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1、正式《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或《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和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2、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甲方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复制的音像制品和CD-ROM内容出现侵权时,均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方于2005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材料CD-R/子盘张彩喷稿张图挡套;
四、复制类型:CDVCDCD-ROMDVD58厘米盘卡片盘异型盘
五、印刷要求:丝萤胶萤
六、包装及其他要求:简包(1000张/件)精包
七、验收:以CD-R及本合同第五款要求为标准进行验收。如有疑义,甲方必须在收货当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报告。
八、交货日期及条件:2005年月日发货。若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二三款所列文件及材料,则
交货期顺延;因母盘、菲林不合格或设备故障不能按期交货的,双方协商后另定交货日期。
九、发货方式:1、甲方自提;2、乙方代理发货;收货地址:;
十、费用标准及合同金额:
费用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元)
审批费盘元/盘
母盘制作费张元/张
CD-R+印刷费张元/张
包装材料费个元/个
包装费个元/个
代出菲林费套元/套
合同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十一、结算方式:预付30%货款,余款货到付清。
十二、本公司的开户行:上海银行中山支行帐号:316434-00004091968
十三、以上各条款双方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若甲方延迟给付货款,每延迟一天,按延迟付款部分货款
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甲乙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无法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拒影响,按规定免除部分或
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实通知对方,尽可能减轻因此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拒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书面报告等文件给对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由于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生效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十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九、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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