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姓名变更范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116〕314号)办理。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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