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家住浙江省杭州市的消费者唐某在金山某商店购买了一支价格为2元钱的火腿肠。食用时,发现该火腿肠内有一根铁丝,于是打电话向该生产厂家反映,厂方答应尽快上门处理。但消费者足足等了一星期时间始终不见厂方来人,于是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电话。
经区消保委调解,该公司委派了驻杭州的售后服务人员专程来到消费者的家里进行赔礼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了消费者10倍的购物款即20元,同时还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补偿了50元电话资费。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消费者也应当加强对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到证照齐全、诚实经营、信誉好的食品商店去购买食品。二是提醒消费者要妥善保存好购物凭证。《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明文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若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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