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担保书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借款合同担保书范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原借款合同内容;担保方式、范围、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而借款合同会分为人保和物保。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般保证人有一个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必须先诉债务人,债务人在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所以人保的担保书,需要明确保证人的信息、明确保证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以及担保债务的范围。
而物保在借款合同中,基本抵押居多,按揭贷款买房、买车,就是最典型的抵押担保合同。这个合同由银行起草并提供范本。除了抵押之外,还有股权质押、股票质押、财产留置以及最常见的定金等等。
二、借款担保书是否有效
不存在下列情况借款担保书就是有效的: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
7.借款合同无效的。
三、借款担保期限多久失效
一般当事人要约定期限,没约定从法定。一旦过了担保期限,就不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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