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宋-威与孝感农村老家一女子结婚,生下一个女儿。这些年,宋-威常年在武汉做建材生意,夫妻聚少离多。去年11月,两口子正式谈分手,因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谈崩”,决定诉讼离婚。今年开年后,孝感法院一审下达离婚判决,夫妻财产均分,11岁的女儿归女方抚养。
“财产可以平分,但无论如何我要讨回女儿的抚养权,让她到武汉来上学。”拿到判决书后,宋-威当即决定提起上诉。
然而,当宋-威返回武汉,等待二审开庭审理时,老家传来的消息让他瞠目结舌:妻子已经“改嫁”到应城,还按当地风俗摆了喜酒,堂而皇之地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就差领结婚证了。武昌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宋-威,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而女方在此期间与他人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涉嫌构成重婚。宋-威可向应城法院起诉,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重婚第三方财产分割规定是怎么样的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1、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话,男方出钱给第三者买了房子,这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但是,这各事情应当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性。因为,男方出钱给第三者买了房子,写的是第三方的名字,所以证据非常重要的。
3、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这房子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4、重婚是构成犯罪的,可以去告他的,如果第三者明知男方是有配偶而与之重婚的话,也构成犯罪的
如果那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构成重婚的,不是怀孕了就构成重婚。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如果证明对方有出轨,那么你小姑就享有赔偿权。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
二、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有哪些调查方式
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
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民法典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
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几年法院系统处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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