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婚姻家庭编对该种情况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
所以,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期间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
在受欺诈的情形下,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
在受胁迫的情形下,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加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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