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变更的规定
时间:2023-08-13 15:10:57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风险吗

股权转让协议的风险主要有:

1、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包括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隐名显名的衍生等问题;

2、履行中的风险,主要表现未受让方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致使出让方将股权另售第三方,包括实际履行与工商备案的“阴阳合同”;混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价值确定缺乏评估依据等问题。

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1、主体瑕疵: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些股东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另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2、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3、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具体风险有:

1、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

(1)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在实践当中是非常常见的问题,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也就是名义股东,是指登记在了股东名册或者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并没有实际的出资。实践当中,因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对外进行转让股权引发的诉讼,包括二者内部的诉讼,以及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诉讼,都非常常见,一般法院判决如下:解除了隐名股东,与在先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判决了隐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包含名义股东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持的股权,然后实际权利人对标的股权提出主张;转让方转让标的股权当中,有一部分是代持,一部分是他自己持有的股份。

(3)隐名显名的衍生问题:法院在判定法律关系的时候,通常是探寻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然后来确定双方是股权代持,还是股权转让,磋商和履行的情况来综合认定到底是哪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做交易的时候,尽量要保留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真实的交易目的。

(4)未出资到位股东转让股权:包含以下两类,一类是作为受让方的风险,有可能被公司债权人或者是公司本身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法律规定限于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外一类风险是: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后才发现出资的瑕疵,然后自己为了及时的止损,自行决定扣留一部分转让款。

(5)共有股东单方转让股权:典型的情况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

(6)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发生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另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其重要。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履行与工商备案的“阴阳合同”:它风险集中的表现在,如果产生了争议,到底以哪一份合同为准,是以备案的阳合同的为准,还是以我们双方本来想履行的阴合同为准。

(2)混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这种风险集中表现为股东的意志有时候会等同于甚至高于公司之上。

(3)在协议约定当中,关键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4)标的股权价值的确定缺乏评估依据。

3、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1)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股票上市后,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采取要约式收购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5)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6)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主要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主要为以下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受到法律限制

(1)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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