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实际借款却在欠条上签字的情况,需要双方就涉及的债务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协商解决。
倘若债权人仍然坚持要求追索债务,则他们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对借条具备效力的确立。
因为如果借条并非建立在真实借款的基础之上,那么其效力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当签署借条后,如果债权人并未实际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那么这份书面协议尽管表明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意愿,但实际上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借贷关系尚未正式确立。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借款款项实际入帐之后,借条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能尽到借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能被视为有效。
因此,即使债权人在之后要求收回借款,由于缺乏相应的转账凭证或其他形式的出借证据,法院也难以支持这样的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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