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内涵认定
一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
其一,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司法实践中对于私自挖掘地下文物的行为认定为“盗掘”不存在疑义,但是对于盗掘内水、领海中的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定性,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特别是,我国南海管辖海域内,水下文物遗存丰富。当前,盗捞南海水下文物较为猖獗。为强化对水下文物的特别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其二,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行为人先于文物考古工作者发现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例如,长沙汉王陵系列盗掘案,被盗的古墓群在被盗掘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从被盗出的文物资源分析,认定是汉代王陵墓群,后相继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包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实践中,对于“古文化遗址”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将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在内,故对于将上述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从其整体中挖掘、凿割下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经研究认为,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宜作上述广义理解。主要考虑如下:
(1)《文物保护法》第三条明确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与“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并列,不宜再将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纳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实质上是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没有必要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
大多数人对于盗墓的理解,主要就是有些犯罪分子去盗窃那些古墓葬,因为古墓葬中有很多珍贵的历史文物,实则不然,就算是盗窃普通民众的坟墓,也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只不过,对于盗墓的处理也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盗墓的具体情节来处理,盗窃一般的墓葬和国家古墓葬的量刑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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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n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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