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是法院可以根据执行申请,执行相关财产。
不得保全或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9.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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