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孩子没有关系。
夫妻离婚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孩子年满18岁,父母没有抚养的义务。具体跟谁在一起生活,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
2、法院会本着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法律原则作出判决,债务共同分担。
3、均等分割原则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
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第四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
《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债务共同分担
《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1089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民法典》规定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在分割范围至内)
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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