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货物已到,但发票未到。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还没有到。仓储部根据对方的出库单或合同价格填写暂估入库单若干份,财务部以此作为会计处理的附件: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仓库部门必须将入库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台账,并将财务记账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含进项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不完全等于应付给供应商的金额,只是暂估物料的过渡性科目。次月初用红字冲销,将上月末仓库开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作为会计处理附件:借记“原材料(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有些企业比较麻烦,没有在月初做预估冲销会计分录,或者在会计上做分录,但是没有红字收据作为附件。会计科目与仓库管理科目没有同步处理,更没有与科目一致,存在税务风险。收到正式发票时,将发票和仓库部门开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会计处理的附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允许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预计应付账款”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几个月未到,但存货已领用或售出,仓储部和财务部仍进行暂估入库。存货领用时,由仓储部按暂估价格下发出库单,财务部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
5。暂估价与实际价格差额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较大时,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存货的单价为存货明细账实时动态变化。暂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只是一个时差,不需要按照会计一致性原则进行调整。
2。在实际操作中,当货物在期末到达并且一些发票已经到达时,存货可以分批开具发票。对于存货的已开票部分,可以根据发票进行记录。期末,仅对未开具发票的部分进行估算。**公司和**公司都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8月5日,**公司向**公司采购了3000公斤物资。材料已入库,未收到正式发票,材料款未支付,合同价不含税为每公斤2元。8月25日,该车间收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9月10日,根据合同,**公司支付了货款的80%,用银行存款支付了5616元,**公司开具了相同金额的发票。**本公司对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8月25日,车间收到甲方来料,按加权平均单价发料:
借:生产成本210
贷:原材料-甲方210
9月1日,冲抵暂估材料:
借:原材料-A材料6000(红字)
贷款:应付账款-预计应付账款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款项,收到发票:
借款:原材料-a材料4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16
贷款:银行存款5616
9月30日,估计剩余20%的未付材料:
借方:原材料-a材料1200
贷方:应付账款-预计应付账款1200
三、预计分录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未到下一年,存货已被收销,则有结算时是否按暂估价格调整费用支出没有统一规定。个别地区政策对此有规定,但口径不一样。
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清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购入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未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在年底前取得正式发票后,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考虑到一些企业的实际收入,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取得发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补充规定如下:年末以前已计价入账但尚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法定期限,并调整在该期限内汇算清缴前已扣除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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