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委托书范本
时间:2023-06-09 11:20:51 1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东表决权委托书

股东表决权委托书

委托人现委托xxxxxx律师事务所臧xx律师为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代理人的身份证号为:(由律师填写)。

代理人的权限为:

1、代为单独或集中股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单独或集中股权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

4、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代为集中股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委托人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其他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特别声明:代理人不得对x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大会的,本委托书自动失效。xxxxxx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日或者股票恢复上市之日,本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小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之日止。

委托人本人亲笔签名:

委托书签发日期:年月日

二、代理人的资格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公司法》第108条对于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资格并未作出规定,解释上可认为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各该股东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由于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自身不得担任本公司股东的代理人;又由于公司就相互持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亦不得就被排除表决权的股份作为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均属理之当然。问题在于,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仅限于本公司股东,此种条款是否有效?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为强行法规,将代理人限于股东弊大于利,应解为无效。至于股东之外第三者扰乱股东大会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预防和救济。股东的表决权行使代理人既包括委托代理人,亦包括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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