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在处方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
(1)处方权审批不严,有无处方权之人均可开方取药;
(2)处方内容拉丁文、英文、汉语拼音都不像,剂量毫克与克分不清,用法书写极不统一;
(3)处方书写得很乱,字迹潦草,剂量不清,签字很难辩认;
(4)有的药剂人员单纯为了计算方便,私自涂改处方,加大剂量或减少剂量;
(5)有的值班医师将处方签好字交给护士掌握,以致配方发生了错误,导致病员死亡。
(6)有的进修人员早已完成进修任务,离开医院几年后仍然并方取药等等,说明处方制度管理相当混乱。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药剂科医疗事故:
(1)因将标签不清或无标签的药品发出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2)借故推诿、拒发急救急需药物,影响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认真贯彻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不严格管理制度,乱发麻醉药品,导致患者成瘾或引起不良后果者。
(4)因不负责、撤离岗位延误发药时间,影响病人及时抢救;
(5)不遵守操作规程,错配处方,贴错标签,异药混装,导致患者严重后果的;
(6)因制剂质量问题,如质量不合格,药品受到污染等,造成患者严重后果的;
(7)工作人员已尽职尽责,但因技术水平所限或缺乏基本知识,在药品制剂、调配和发放过程中失误,明显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8)病员用药后可引起严重后果的药物,从药房窗口错发使用,明显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9)凡在工作中由于技术或责任原因发生了错误,虽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但经积极抢救后功能基本恢复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全文6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