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侮辱罪成立用合法手段取证
因想告丈夫重婚而前往租房处捉奸的妻子反被第三者状告犯有侮辱罪。安徽省合肥东市区法院日前已判决捉奸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合肥某车站职工、年届40的董某,丈夫下海创办公司后,便开始在外有了女人。去年初发展到与第三者胡某公然租房非法同居,曾被合肥车站派出所处罚过。
去年7月,董某与第三者胡某的丈夫,一起来到丈夫和胡某的租房处捉奸,胡某免不了遭到一顿辱骂和皮肉之苦。后在110巡警干预下,捉奸事态平息。
去年9月,受到皮肉之苦的胡某向合肥东市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董某犯侮辱罪。
那么,作为婚姻受害者的董某应怎样采用合法的方式寻求法律的救助?
魏晓东律师点评:证据作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具备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依法取得。本案中董某的目的是要取得证据,这是她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她的方法不具备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本案公民中董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仅这样非法取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董某还要为这样的非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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