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原则上按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发包给他人。
3、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4、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5、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6、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7、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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