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即执行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损失特别大的贪污受贿罪犯。无需立即执行,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比一般死缓更严格。《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明确了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一是明确了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过重、一般死缓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第二,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共同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
全文3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