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电子公司员工邓某下班后,在家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以邓某不是在工作期间死亡为由,拒付丧葬等费用。后劳动仲裁裁定该公司应赔偿死者亲属。该公司不服,将邓某丈夫王某告上法庭。近日,仓山区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应支付死亡员工亲属丧葬等费用。
2005年3月,邓某到福州某电子公司工作。去年3月,邓某与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1日到2008年3月1日。去年10月13日,邓某下班后,当晚在家中突发脑溢血,经市二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邓某死后,其夫王某提出某电子公司应支付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费用,但某电子公司表示拒绝。双方闹到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某电子公司应予以理赔。
某电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邓某是在家中死亡,不是在工作期间死亡,法律没有并无针对这种非因公死亡赔偿的规定,劳动仲裁有错误,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丧葬等费用。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确认,邓某有母亲程某要扶养,邓某夫妇还要供养两个未成年的女儿。法院认为,邓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关系明确。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邓某因病死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亲属依法享有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待遇。法院遂作出判决,某电子公司应付邓某亲属丧葬费342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85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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