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的是检察院的职权。检察院在审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循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案件时,保留的主要侦查权。
检察院在审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循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案件时,保留的主要侦查权。
【 探 究 】 检 察 院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侦 查 权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则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拥有一定的侦查权。
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拥有一定的侦查权,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由检察院直接受理,一些案件仍需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同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需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延长审理期限。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的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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