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公示吗?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向社会公示如下信息:
一是企业即时变更信息,比如股东出资信息、股权转让信息等,此类信息需要在产生之后的20日之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是必须公示的信息。如果逾期未公示,被工商部门发现的话,会责令10日内公示,逾期仍然未公示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经营异常,届时不仅企业自身信用受损,而且会受到多个政府部门和银行等社会机构的联合约束惩戒;
二是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这是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的信息,逾期不报送的,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三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到时候的惩戒措施比普通的异常名录更为严苛,法定代表人三年之内禁止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在年度报告信息里,有一部分信息是企业在如实填报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向社会公开,比如企业的经营信息(纳税额、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向社会公开),比如用人状况的信息等。
二、企业公示能隐藏股东名字吗
企业公示信息不能隐藏股东名字。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股东信息属于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得隐藏。
在企业注册完成后都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来执行,无论是哪一种企业都是要将企业的信息和股权及时并正确的进行公示,在进行公示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公司的信息发生了改变后没有及时的进行更新也是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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