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怎么写
时间:2023-04-27 05:20:16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区道路交通,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利用各种机动车辆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凡在城区道路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车辆入城规定

第四条进入县城的各类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施分时段、分区域限制通行。以黄连河北路大沟段、垃圾处理场、顺城南路二专线出口、顺城北路原砂砖厂四个地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即县城主要街道)为严管区,从7:00至22:00禁止载重0.45吨以上货运车辆、农用车、拖拉机、工程机械、三轮摩托车、人力车等进入。

(二)军警、消防、救护、环卫车及抢险救援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不受限制,但不得影响正常交通通行。

第三章车辆停放规定

第五条在严管区域内,禁止在无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停放,车辆停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交车必须在指定的停靠点停车上下旅客,每车次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禁止公交车在停靠点以外的街道随意上下旅客。

(二)所有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进入客运站依次发班、上下客,禁止在客运站外沿街、沿路停车上下客。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车辆通行规定

第六条城区内限速30公里每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恢复家庭自用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新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不得在县城限行时间、路段内运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八条为确保县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平和、理性、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县公安交警部门在县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对违法车辆将采取贴单拍照、电子抓拍、拖曳车辆、发放《违法停车告知单》等措施,进行严处严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交通秩序的通告》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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