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按二十年计期。
然而,当受害人超过六十岁时,其每多增长一岁将对应减少一年的赔偿期限;
若受害者达到七十五岁及以上年龄,则其所获赔偿仅得以五年为上限。
其次,丧葬费用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六个月作为标准予以支付。
此外,对于需要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配偶子女等亲属而言,如有未成年被抚养人,则应计算到其十八周岁为止;
而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老人或是残疾人,其所需抚养至二十年;
同样地,超龄的被抚养人也会适用相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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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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