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商标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时,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退回申请书限期补正。经分析研究,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大多数成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最终决定否认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允许初步审定,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审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驳回申请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必须执行。
驳回商标申请与要求复审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时,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审定结果,而向上一级进行申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曾被驳回的商标最终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得以注册成功的例子也是很多的。(关于这方面的案例请浏览“商标案例”栏目有关商标注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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