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时间:2023-04-22 15:21:15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一)直接添加

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一般发生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在房产证上直接添加配偶的名字。因此在婚姻期间,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二)赠与

赠与一般发生在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之间。房产证上如果要改为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的名字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但是赠与也要看房产是否有权属瑕疵,即房产是否有被抵押贷款。

有房有贷的情况下,房子贷款没有还清一般是不能更名的,只有提前还清贷款,或者向银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才能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的情况下,这时候双方只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

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方式的房产证更名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赠与手续费用比一般交易费用要高,所以建议大家将房子转给亲人时,可以优先选择交易过户手续,这种方式比较简单,费用也较少。

(三)买卖

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原《房屋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个人所得税,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四)继承

房产证更名也可以通过继承实现,下面是办理房屋继承的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二、房产证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房屋抵押的条件是抵押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优化及分配,进而为农民增收增益奠定夯实的基础。

(一)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四)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六)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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