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条政策中,规定了各类住宅用房的每平方米建筑成本上限:
其中,楼房的标准为每平米不得超过人民币一百三十元。
(2)对于砖墙瓦房和石墙瓦房以及其他造价相当的房屋而言,其每平方米的建造费用也有明确限定:不得超过人民币一百元;
(3)砖镶门窗并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以及其他造价相当的房屋,其每平方米的建造费用同样受到限制:不得超过人民币九十元;
(4)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以及其他造价相当的房屋,其每平方米的建造费用也有相应的规定:不得超过人民币八十元;
(5)此外,对于新农村内外部的水电、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也有明确的规定:其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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