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详细审查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确认其中是否已明确涵盖了肿瘤疾病的赔付条款;
2.假设保险合同中确有相关肿瘤疾病的赔付条款,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供完善的医疗证明材料,并严格依照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索赔事宜;
3.倘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涉及肿瘤疾病的赔付条款,被保险人则可依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在合同中所达成的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4.若保险公司仍坚持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将此争议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公正裁决或者提起诉讼程序。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中不得排除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部分。”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履行期间,保险人对承保风险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说明理由,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应当进行核实。核实不清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事故认定或者保险金给付的数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同一保险事故的全部责任人、索赔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等全部当事人纳入同一调解、仲裁、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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