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自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在法律层面的评价及定性,不可草率地作出一刀切式的推定,而是尚需全面权衡诸多复杂的因素,诸如产品所属的类别、实际造成的伤害状况以及相关涉案金额等等。
一般而言,只要制造出来的假冒伪劣物品对民众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抑或是涉案金额较大,便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规定。
比方说,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符保障人体健康之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且这些用品具有足够大的能力和可能性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这一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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