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因医疗事故而导致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追索赔偿。可以向卫计局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一般手术失败属法律不追究责任范围,毕竟手术存在不确定风险,医疗机构也会在手术前同病人或家属签定免责协议的。所以,此情况很难追究医院责任。但是确实超出了危险范围,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超高频美容手术不成功反毁容消费者索赔12万_消费维权
黎女士在北京一家医院进行了“超高频美容手术”后,脸上出现了红斑和坑点,并且一直没能恢复。为此,黎女士将该医院起诉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黎女士起诉称,2008年7月14日,她到北京市丰台区一医院的美容科进行医疗,医生对她进行了“超高频美容手术”。手术后,她在家休养时发现,自己的脸上出现了红斑以及坑点现象。当她找到该医院的医生进行咨询时,医生承认确实是出现了皮肤性损伤,但告知她3至6个月损伤就会消退,至多过完2009年夏天就会恢复。但是黎女士的面部的损失一直没有好转,2010年4月,经诊断为美容“雾化治疗”,面部出现红褐色斑点、坑点。
黎女士认为,自己的脸被毁容,是由于医院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过错所造成的,这给她的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医院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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