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有购买股票等其它投资行为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街道(乡镇)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出资购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有其它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持有我市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其个人和家庭年均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困难对象。
一类:家庭人均收入不到683元,并且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孤儿或者有扶(抚)养人,但扶(抚)养人无能力扶(抚)养的不满16周岁儿童。
二类:家庭人均收入不到683元,并且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或者缺乏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的农村居民。
三类:家庭人均收入不到683元,但不属于一、二类对象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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