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022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优惠。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另外,国家为鼓励我国软件产品出口,外经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真正实现了出口零税率。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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