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是:
发包人。
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并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
合同协议书: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等。
专用合同条款: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的相同点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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