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之前所进行之财物移转是否可能导致追讨返还,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审慎研判。
一般而言,若能明确证实该等移转乃出于规避债务之目的且具有恶意,则将有望要求返还。
然而,此种恶意移转财产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实行显失公平的低价转让、无偿赠予等行为形式。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对众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例如交易日期的选择与紧急程度、交易方式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等,以此来判定是否构成恶意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