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男方并不承担对女方赡养的义务,相反却只需负担起对孩子抚养的责任即可。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承担着较多的照顾子女以及老年人的责任,那么在离婚之时便有权向对方索求适当的补偿。
此外,如若是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中犯下过错导致离婚,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更多的份额分配给他方。
当离婚事项被清晰地划分完毕之后,双方的关系从此便不再受定义为夫妻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赡养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二)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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