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6-02 11:33:45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XXX

用人单位:XXX

职工姓名:XXX性别;XXX年龄: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职业/工种/工作岗位:XXXXXX

XXX年XXX月受理XXX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XXX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相关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满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均可申请。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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