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1、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一般是不可以撤销的,只有出现了法定撤销的情形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比如: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赠与合同赠与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赠与合同赠与人撤销权应当在转移财产权利之前行使;受赠人有过错的,应当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如何行使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具体如下: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除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赠与或公证赠与外,还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但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相关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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