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侵占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3-12-06 09:35:38 1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国有企业员工侵占构成什么罪

国有企业员工侵占构成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企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构成要素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三、贪污罪的追诉时效

贪污罪追诉期限是:

1.犯贪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期限是五年;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或十年;

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五年或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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