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补贴由其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发放。
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将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首先在其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然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2、监察、社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批准通知书》。
3、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提交《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赡养、抚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