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行为,是存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之中。第306条这样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毁灭证据、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第一种:行为人直接毁灭、伪造证据,即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实施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
第二种: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即真正毁灭、伪造不是辩护人,而是其提供了便利通过某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实施了;
第三种:行为人是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即通过自己行为影响到第三方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
辩护人第一种行为亲自毁灭、伪造证据,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毁灭、伪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是相对较容易认定的,其行为也比较直观:“毁灭”就是将案件的证据将其消失或丧失证据的能力;“伪造”则是表现为将某种证据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的过程。辩护人直接实施毁灭、伪造的可能性不大,在以往的律师涉案案例当中也相当少见。作为一个辩护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至少还是深知这分律师职业来之不及,经过大学本科学习,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才拿律师执业证,笔者认为,还不至于为了一定目的,直接冒着蹲进监狱风险而直接、公然去毁灭、伪造证据。那么导致众多律师纷纷蹲进监狱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在前有作陈述,真正让律师蹲进监狱的是后两种情况:一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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