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如何解除
1、如果养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允许解除抚养关系。
2、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需要与养父母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3、如果养子女与养父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解除抚养关系是可以的行为,但如果是属于亲生的子女一般是解除不了的,即使双方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也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让孩子的利益和权益不受损,但如果双方是属于抚养关系,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带上相关的证件到民政部门或法院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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