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一)企业机构人员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是指: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三)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
二、申请条件
“商务”签注实行按条件申请和按需要申请相结合的办法。
(一)年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创汇20万—5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1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负责人签发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年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创汇5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2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股东签发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确有商务需要的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1年多次仅限香港,下同),备案人数不得超过6人。
(四)年纳税额为50万—200万元人民币、创汇300万—5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10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
(五)年纳税额为200万—1000万人民币、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或减免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2000万人民币的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
(六)年纳税额为1000万—5000万人民币以上单位,可以为单位的法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七)年纳税额5000万人民币以上单位,中央、省、市(区)等各级政府扶持的企业以及政府直通车企业,原则上可以按商务需求备案。
(八)已达纳税标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可按规范给予签发相应商务签注。未达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持有人、合伙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签发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九)内地居民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的,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不受单位纳税、创汇额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登记备案手续和人员申请资料参照本规范执行。
(十)其他人员(个体工商户只限经营者)确因商务需要赴港澳的,一律签发三个月内7天一次有效的商务签注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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