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申请人提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两份(请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近期正面免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二寸光面照片两张(为保证照片质量,建议到公安出入境办理大厅现场采集)。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还须提交连续居住期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规格为A4纸)。
4、申请商务签注(三个月一次)的,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派遣函上必须明确载明:
(1)申请人是否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2)赴港澳商务项目;
(3)港澳接待单位名称;
(4)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产生的后果由本单位负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5)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5、申请三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参阅《内地居民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工作告知单。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若原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已丢失,须提交遗失声明,该声明须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丢失时间、地点、原因和“对因《往来港澳通行证丢失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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