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理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记录,然而,若在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中,存在其他特殊约定,则该例外情况亦被允许。
换言之,倘若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过程中未曾使用书面材料,然而,双方在后续阶段通过补充签署书面借款协议的方式达成共识,那么此类补充性的书面协议便具有合法性,只要其内容符合双方事先约定,且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限制。
因此,在借款过程中未能及时书写借据的情况下,仍可进行补充记录,前提条件是双方均对此表示同意,且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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