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时间:2023-03-08 09:30:17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人的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2、对事的效力:

(一)《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二)由《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四)由《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

3、只要在我国的领域,并涉及触犯法律的案件,并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后,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一、约定的仲裁管辖能否突破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能否约定仲裁

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

一般而言,仲裁是专指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谈仲裁的管辖。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限制,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于仲裁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与港口作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债务人相关的案件等,都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不受管辖地和案件的专业性质的限制。

二、因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办?

因赠与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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