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不足以作为误工费的依据。
3、关于收入证明也不能单纯是单位的证明信,应当提供本人近期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工资表、银行卡记录等信息为准。
(一)误工赔偿权利产生条件。
1、赔偿权利人须是若非事故的产生则会是正常享有工作收入的人。
2、事故的产生直接导致了赔偿权利人正常合法工作收入的中断。
3、赔偿权利人依法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误工时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可以确定,误工时间为受伤治疗开始误工日到身体康复可以复工日或是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对于伤残持续误工的,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否则自己的利益维系就会出现问题,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在相关人员的帮助下确定自己的赔偿,这样自己的问题处理就会较为实际,但是在有关程序的操作上会有不小的麻烦,有关的当事人需要都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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