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由什么构成
时间:2023-02-25 15:50:11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是故意;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人大代表选举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二、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区别

在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是一样的。在八项权利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之所以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由于预备党员刚刚入党,一般地说,他们对党和党的事业的认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还只是初步的,同时,他们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还不够熟悉。因此,要正确地运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二是由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为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在他们没有转为正式党员之前,也不宜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因此,在预备期间,所有的预备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认真听取党的文件精神的传达,自觉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十分珍惜正确行使党章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履行党章规定自己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

三、中国的选举制度如何保障选举人的权利

中国选举制度保障选举人的权利: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选举人的选举权利,主要是保障公民通过投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法律既要保障选举人自由投票的权利,也要保障公民自愿放弃选举权的权利。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遵循差额选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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