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一、在职死亡遗属补助最新标准
一、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二、关于抚恤金的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参照相关法律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